為進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》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的規(guī)定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結合人民法院工作需要,沈陽市皇姑區(qū)司法局與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共同面向社會公開選任人民調解員?,F就該項選任工作公告如下:
一、崗位職責
(一)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調解,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;
(二)調解案件的事實調查等工作;
(三)其他與調解相關的工作;
(四)協助法官開展訴調對接工作。
二、選任人數和工作地點
(一)選任人數:人民調解員10名
(二)工作地點: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及駐皇姑區(qū)下屬街道、社區(qū)調解室
三、選任條件
(一)應聘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1.政治立場堅定,遵紀守法,具有較高政治素養(yǎng);
2.年齡在30周歲以上,65周歲以下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、身體健康,可以勝任并愿意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公民;
3.品行端正,公道正派,熱愛并善于做調解工作;
4.大專以上學歷,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養(yǎng);
5.熟悉社情民意,善于做群眾工作,具有較強的溝通和組織協調能力。
(二)以下人員優(yōu)先選任:
1.退休法官、檢察官、人民警察、司法行政干警、紀檢監(jiān)察干部,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干部、社區(qū)工作者和律師。
2.具有法律專業(yè)知識、背景或法律工作經歷的;
3.具有國家心理咨詢師或其他職業(yè)資格的;
4.具有教育工作、婦女兒童工作、仲裁或街道社區(qū)等基層工作經歷的;
5.具有調解工作經歷的。
(三)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調解員:
1.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;
2.被開除公職的;
3.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,尚未作出結論的;
4.存在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情形。
四、選任程序
(一)報名
1.報名時間:自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。
2.報名方式: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從本公告下方鏈接獲取《皇姑區(qū)人民調解員選任申請表》,填寫后發(fā)送至電子郵箱7734596@qq.com。
(二)資格審查
1.收到申請表后,由沈陽市皇姑區(qū)司法局與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按照選任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初步審查,對于通過初步審查人員,將以電話通知的形式通知現場提交報名審核材料。
2.應聘人員現場審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順序:
(1)申請表原件;
(2)本人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;
(3)戶口本原件及戶口本首頁和本人頁復印件;
(4)學歷證明、職業(yè)資格證等原件、復印件;
(5)在職或退休證明材料;
(6)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。
3.由沈陽市皇姑區(qū)司法局與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按選聘崗位數量1:2的比例擇優(yōu)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。在資格審查后,以電話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試的時間和地點。
(三)面試
沈陽市皇姑區(qū)司法局與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共同開展面試工作。根據面試成績,按選聘崗位數量1:1的比例確定擬選任的人員,并進行公示(公示期為3日)。
(四)體檢
體檢費用由應聘者自理。體檢時間、地點及注意事項以電話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。體檢參照普通入職體檢標準執(zhí)行。
(五)聘任
擬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試用期為3個月,由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進行試用期考核。試用期結束考核合格的,予以聘任,任期一年,任期屆滿后可以續(xù)聘一年。試用期結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。
(六)遞補
因體檢不合格、放棄體檢的、放棄聘用的、公示發(fā)現問題等原因出現缺額,從面試合格者中,根據面試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順位遞補。
(七)補貼標準
人民調解員補貼實行“一案一補”,依據調解案件的數量、難易程度、社會影響大小確定標準及數額予以發(fā)放。
五、其他事項
凡在選任過程中對申報材料故意隱瞞、弄虛作假的,經查實,取消資格,已辦理選任手續(xù)者解除聘任,應聘者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。
咨詢電話:26219702 86862148
聯系人:年芳芳、李楠楠
咨詢時間:(工作日)9:00-11:00 14:00-16:00
沈陽市皇姑區(qū)司法局
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民法院
2024年9月3日
原標題:人民調解員選任公告
文章來源: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u-Tpfo5oXSQEuziFM70qoQ